井岗、南岗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新产业园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各单位: 经研究,现将《蜀山区引荐外来资金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六月八日
-------------------------------------------------------------------------------- 主题词:经济管理 投资 引进 奖励 办法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政协、纪委、人武部办公室,区法院、检察院,各群团组织。 蜀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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蜀山区引荐外来资金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调动各方面人士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外来投资者来我区投资兴业,开创招商引资工作新局面,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国内外个人或组织(以下称引荐人)为我区引荐外来(合肥市以外)资金,投资新建项目并获得成功的,均给予奖励。 第二条 引荐外来资金,投资新建项目成功的标准 1、当年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2、在本区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3、已批准的合同章程中外来资金到位(以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为依据); 4、无偿捐献的款项到帐,设备到位。 第三条 奖励标准 (一)引进市外资金50万元以上的 1、投入工业生产性项目,按注册资金(实际到位资金部分)的6‰计奖,其中以无形资产作价投入的,按正式合同规定作价金额的2‰计奖。 2、投入商业开发、投资公司、基础设施建设的,按注册资金(实际到位资金部分)的0.5‰计奖。 3、投入其他项目的,按注册资金(实际到位资金部分)的2‰计奖。 (二)引荐国内外个人或组织无偿捐献现金、设备,投入工业生产性项目的,按现金或设备作价的6%奖励;投入其他项目的,按4%奖励。 第四条 奖励程序 (一)申报:引荐外来资金成功后,引荐人应持有关材料到区招商局领取并填写《招商项目引荐人登记表》,经投资方和受益方确认后,申报奖励。引荐人在申报奖励时应提交验资报告书、资产评估报告、资金到帐的银行凭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奖励申报时间为当年12月31日前,逾期不再受理。 (二)审查:区招商局初审后,提交区引荐外来资金审核小组审核并报区委、区政府批准。引荐外来资金审核小组由区招商、发展计划、财政、审计、监察、统计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三)兑付:外来资金到位后,预付奖金的30%,项目竣工投产并产生税收,且区财政所得超过引荐人奖金时,再兑付余下的70%奖金。无偿捐献的款项、设备,一经认定,即按第三条第二款标准兑付奖金。引荐人所获奖励的税金自理。 (四)奖金的计算:境外资金按当年12月31日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境内市外资金按实际到位数计算。奖金币种为人民币。 第五条 鼓励各类中介机构招商引资,引荐外来资金成功的,经审核,按合同兑付奖金。 对于为我区招商引资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经区政府批准,另给予奖励。 对在引荐外来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个人和团体,由奖励审核部门追回全部奖金,并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六条 享受省、市级相关奖励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本政策。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引荐外来资金投资新建项目并获得成功的,按原有奖励办法执行。 第八条 井岗镇、南岗镇、蜀山新产业园区引荐外来资金奖励政策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则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招商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