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工经〔2007〕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政策(修订试行)》(合政〔2007〕18号),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制定了《关于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政策(修订试行)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关于《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政策(修订试行)》的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贯彻《关于优先加快工业发展的行动纲要》,落实《关于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政策(修订试行)》,规范加快工业发展资金管理,本着统筹指导,简化程序,提高效能和公正廉明的原则,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受理、审核及资金拨付程序 1、申报条件 ⑴ 凡注册、生产在本市区域内的工业企业(不分所有制以及隶属关系),以及开发区、产业园区和相关单位均可申报“加快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 ⑵ 申报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政策的项目必须是列入《合肥市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的项目(含续建项目)。凡列入国家、省“861”计划和市“1346”行动计划的工业项目,直接进入《合肥市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其它工业项目,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合肥市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并通过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专家评审,即可列入《合肥市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 申报列入《合肥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的项目(含续建项目),可在每月10日前,由企业和单位将申请报告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材料齐全后,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审,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审结。 2、申报、受理与审核 具备申报奖励条件的项目、企业和单位均需履行申报、受理与审核程序。 ⑴ 申报时间 按季度申报的有: ① 工业项目前期费用的补助; ② 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③ 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贴息; ④ 新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质量奖,国家或省级新产品,商务部或省出口名牌,主持制定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通过“三合一”管理体系认证的奖励。 ⑤ 新认定的国家或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奖励。 其它奖励政策均按年度申报。 按季度申报的,于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10日前报送申报材料。按年度申报的,于次年3月底之前报送申报材料。申报时,企业或单位将申请报告、申请表以及必备的相关证明材料一式四份,报送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 ⑵ 受理与审核 企业和单位的申报材料齐全后,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审核,2周内一次性审结,报市政府审批。 3、资金拨付 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2周内将应兑现的政策资金直接拨付给相关企业或单位。 二、申报要求 申报合肥市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奖励政策的企业和单位均须由企业和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报表(详见附件1~附件4),并提供必备和相关证明材料。申报时,应按照不同类型的奖励条件和要求,填写相应的申报表,选择提供相对应的证明材料,具体要求: 1、申报投资工业项目奖励应提供的材料 统一申报材料: ⑴ 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⑵ 营业执照(复印件); ⑶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⑷ 项目进度情况说明; 相关证明材料: ⑴ 国家、省、市重点项目证明材料; ⑵ 项目前期费用协议(含环评批复)及付款凭证; ⑶ 项目在建工程明细帐(复印件); ⑷ 企业季度财务报表; ⑸ 工业用地出让合同,购置设备和厂房及辅助设施建设工程的协议,以及资金支付凭证; ⑹ 购置循环经济综合利用专用设备和专有技术的证明材料及付款凭证; ⑺ 投资总额600万美元或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其新建工业项目所缴纳的所得税凭证。 2、申报工业企业加快发展奖励政策应提供的材料 统一申报材料: ⑴ 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⑵ 营业执照(复印件); 相关证明材料: ⑴ 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年度和上年度财务报告; ⑵ 本年度和上年度的增值税、所得税缴纳凭证; ⑶ 对主机企业引进和培育的新办配套企业,由主机企业提供配套企业名录、证明材料和配套企业增值税、所得税缴纳凭证; ⑷ 新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质量奖,国家或省级新产品,商务部或省出口名牌,主持制定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通过“三合一”管理体系认证的有关证明材料。 3、申报工业企业推进技术创新奖励政策应提供的材料 统一申报材料: ⑴ 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⑵ 营业执照(复印件); 相关证明材料: ⑴ 新建立的国家或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及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相关证明材料; ⑵ 新购买的科技成果证明材料、转让协议和付款凭证,或自主研发和“产学研”新的科技成果相关证明材料及费用支出凭证,产业化投入与产出凭证,以及成果产业化新增增值税缴纳凭证; ⑶ 新列为高新技术产品的证明材料及该产品增值税缴纳凭证; ⑷ 新列入国家或省级制造业信息化示范企业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批准文件,以及信息化项目实际完成投资的证明材料; ⑸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项目进度情况说明,项目实际完成投资证明材料,以及培训费用收支的相关证明材料。 4、申报加快开发区、产业园区发展奖励政策应提供的材料 统一申报材料: ⑴ 申请报告和申报表; ⑵ 营业执照(复印件); 相关证明材料: ⑴ 城区产业园新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收益及上缴国家和省相关费用的证明材料; ⑵ 新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部门批准文件,项目进度情况说明,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协议和贷款付息凭证; ⑶ 新的多层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部门批准文件,经有资质的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建筑工程决算审计报告,项目进度情况说明,以及厂房建设实际投资凭证; ⑷ 城区产业园区新引进市外工业企业的增值税、所得税缴纳凭证; ⑸ 城区产业园区新引进市内外合资合作工业企业的股权结构证明材料和增值税、所得税缴纳凭证; ⑹ 新落户其他开发区、产业园区的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证明材料和企业增值税、所得税缴纳凭证。 三、其它 1、各单位均应在规定申报时间内报送申报材料。逾期没有申报的项目,视为其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2、实行“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鼓励投资工业项目的政策。申报享受“一企一议”、“一事一议”政策的项目的受理、审核和资金拨付程序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3、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编制的符合《合肥市产业指导目录》要求的工业项目,均可申报项目前期费用补助,补助金额参照政策条款第4条执行。 4、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工业用地、厂房、工业辅助设施以及设备投资。 5、工业企业购买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本市实现产业化,投入产出比达到1∶2~1∶3的,给予企业科技成果实际购买费用的30%专项补助;达到1∶3~1∶4的,给予40%专项补助;超过1∶4的,给予50%专项补助。 企业自主研发和“产学研”新的科技成果在本市实现产业化的,可比照政策条款第20条执行。 6、新列入国家级、省级企业信息化试点的工业企业包括国家级、省级制造业信息化示范企业。 7、列入省级以上新产品的技术水平需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 8、各开发区、产业园区投资兴建的三层及其以上标准化厂房,容积率不低于1(扣除代征道路面积)的,每宗土地上所建厂房全部竣工后,按厂房实际建设投资(不包括土地购置费用)的30%补助给开发区、产业园区,但不重复享受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政策。享受30%补助政策扶持的厂房,五年内各开发区、产业园区不得转让或改变用途,否则,将追回补助资金。 9、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套取、转移和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发现,予以通报批评,追回专项资金,五年内取消申报本政策有关补助和奖励的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0、本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由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